公司有不良记录怎么办理 消除企业不良记录
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市场监管领域,针对市场秩序中存在的痼疾顽症,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时发布三份重要部门文件,出重拳、下猛药,着力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推动解决信用信息公示时间过长和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相关信用管理类问题。
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当事人存在以下两类行为判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1)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4)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2.《办法》分别对“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侵权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等领域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存在相应违法行为且符合第一类行为规定情形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办法》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管理规定与失信名单移出条件。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4)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5)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规定》对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公示时间与撤销公示条件分别作出规定。
依据《规定》要求,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两部分。其中,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当然,《规定》同样指出,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需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
公示形式主要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处罚信息公示时间分为“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和“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前者适用于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而后者则适用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达到规定时限要求,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三、《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制定了三类信用修复办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依据《办法》规定,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职工曾有不良诚信记录请到窗口办理,,要出具不良信息记录原因,共有5个原因:
1、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有1次【含】以上连续逾期达3期记录。
2、单笔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存在透支180以上未还记录或状态为“呆账”或“冻结”的。
3、单笔贷记卡近24个月内有一次【含】以上连续逾期达3期记录或状态为“呆账”或“冻结”的。
4、贷记卡近12个月内超过6次【含】未还最低还款额。
5、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或“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的记录。
一、个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查询企业信用报告,也可以代为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所需资料:
1.查询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2.查询企业出具的介绍信(必须注明查询内容和查询人员);
二、代表他人提交询价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并保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备将来参考;
一、企业征信是企业征信系统对外提供服务的主要征信产品之一。它为查询者提供全面准确的综合信用信息,为各类信用交易提供重要的决策参考,减少不必要的信用风险和损失。企业信用报告主要用于两个方面:
首先,企业可以主动了解自己的信用调查记录,如检查信用报告中是否有不良信用信息,比较信用报告中的贷款余额是否与自身实际贷款账面余额一致等。
二是查询后,企业应提供给对方、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作为自身资质和信用状况的证明,以取得对方的信任。例如,应提供给拟合作的投资伙伴,政府部门在为企业进行各种投标时,应要求企业提供自己的信用报告,以了解企业是否有不良记录。
(1).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用于在客户服务中查找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流程的下拉页面
(3).点击下载《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打印并填写表格备份,按照查询流程准备资料,法人可亲自委托经营者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4).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材料见红色方框;授权操作员代为处理,物料显示在黄色框中。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仅设立了恒华和中关村两个服务大厅。在疫情期间,实行预约制度。您可以通过“北京信用检查”小程序进行预约,并在约定的时间到达大厅。在疫情期间,建议采用在线和非接触方式查询征信报告。目前,企业可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渤海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网银或中国工商银行手机app,轻松查询企业征信报告,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
(1)、企业用户使用支付宝或微信applet搜索“电子营业执照”下载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如果要求代理人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公司或许可证管理人应在电子商务许可程序中获得法人或许可证管理人的授权。
(2).企业用户在自助查询机上按照流程操作,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程序扫描自助查询机显示的二维码,并在电子营业执照中确认查询;
(3).根据自助机提示进行人脸识别和认证;
(4).获取自助查询机打印出的企业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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